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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之規定,應依該法施行前有關法律之規定,無相關法律規定者,則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效之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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