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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一項規定「鑑定之經過及其結果,應命鑑定人以言詞或書面報告」。同條第三項規定「以書面報告者,於必要時得使其以言詞說明」。又依同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法院得囑託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團體為鑑定,並準用第二百零三條至第二百零六條之一之規定;其須以言詞報告或說明時,得命實施鑑定之人為之。本件前經第一審及原審先後檢送涉案工程之卷證資料,囑託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鑑定,第一次、第二次鑑定結果,一致認為「有未按原設計圖施作之情形」、「實際施工與設計圖不完全相符,應有偷工減料之情形」。原審因質疑該二次鑑定之數據,均以「翼牆內側斜率 1 比 0.3」為鑑定基礎,與「翼牆內側斜率應為 1 比 0.1」有異,乃囑託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依「翼牆內側斜率 1 比 0.1」再為第三次鑑定。經第三次鑑定結果,仍認「即使該部分以斜率 1 比 0.1 計,亦不影響原鑑定意見」,且再次確認「實際施工與設計圖不完全相符,……施工配筋有缺少,應有偷工減料」。於此情形,倘尚有疑義,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三項、第二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命實施鑑定之人以言詞說明,即可究明何以「不影響原鑑定意見」之原因。乃原審不此之圖,逕以第三次鑑定「並未敘明何以數據不同卻不影響結論之理由,本院(指原審)自難遽予採信其鑑定意見」,即完全否定前後三次之鑑定結果,自嫌率斷。又證據雖已調查而其內容尚未明瞭者,即與未經調查無異,如遽行判決,仍屬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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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要旨:
(一)刑事案件偵查中、不起訴處分未確定前之聲請交付審判程序中、審 判中,刑事訴訟法已分別定有閱覽卷證的具體規定,有關各該階段 閱卷聲請的准駁,應依該法規定辦理,其屬檔案法、政府資訊公開 法的特別規定,並無適用檔案法、政府資訊公開法資訊公開制度之 餘地。至若在刑事判決確定後,有關訴訟卷宗的閱覽揭露,現行的 刑事訴訟法並無特別規定,自應回歸檔案法或政府資訊公開法的適 用。(二)政府資訊公開法所定義的政府資訊,其涵蓋範圍廣於檔案法所定義 的檔案,即檔案仍屬政府資訊的一部分,故人民聲請閱覽或複製的 政府資訊,倘若屬業經歸檔管理的檔案,則屬檔案法規範的範疇, 應優先適用檔案法的規定處理之。(三)就人民閱覽具有檔案性質的政府資訊事件,政府機關自得審視有無 檔案法第 18 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如 審查結果無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的政府資訊,即應准依人民申請提 供之,又如係政府資訊中含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的事項者,若可 將該部分予以區隔,施以防免揭露處置,已足達保密效果者,按政 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2 項應就該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四)最高檢察署否准受委任律師為當事人提起非常上訴而申請閱卷之決 定,具有行政行為之性質,核屬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 行政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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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要旨:
立法者認為訴訟卷宗亦為政府資訊公開法定義之政府資訊,只是因為刑事訴訟法有特別規定時,因而優先適用之,然於刑訴法無規定時,由於政資法立於基本法地位,本身就有補充其他法律欠缺之作用,政資法或檔案法自然填補其空缺。在現行法制下,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關於律師就刑事判決確定後刑事案件卷宗之閱卷規定,實質上即為檢察機關在執行政資法或檔案法之具體規定,此觀律師閱卷要點第 2 點明定律師因受委任聲請非常上訴,得就判決確定之刑事案件,向保管該案卷之檢察機關聲請閱卷,但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得限制或禁止之一節甚明。從而,刑事判決確定後,關於以聲請再審為目的之閱覽訴訟卷宗案件的准駁,應依刑訴法規定辦理;除此之外,現行刑訴法並無特別規定,即應回歸檔案法或政資法之適用。(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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