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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106年訴字第 189 號
要
旨:
按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所謂「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自應認係指行政處分因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不能再以通常之救濟途徑,加以撤銷或變更,而發生形式確定力者而言。又行政程序重開之決定可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為是否准予重開之決定,第二階段為重開之後,作成將原處分撤銷、廢止或仍維持原處分之決定。若行政機關第一階段認為行政程序重開之申請不符合法定要件,而予以拒絕,即不生第二階段之問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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