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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一)按共有物分管之約定,不以訂立書面為要件,倘共有人間實際上劃 定使用範圍,對各自占有管領之部分,互相容忍,對於他共有人使 用、收益,各自占有之土地,未予干涉,已歷有年所,即非不得認 有默示分管契約之存在。又公寓大廈之買賣,建商與各承購戶分別 約定,該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或其基地之空地由特定共有人使用者 ,除別有規定外,應認共有人間已合意成立分管契約。又倘共有人 已按分管契約占有共有物之特定部分,他共有人嗣後將其應有部分 讓與第三人,除有特別情事外,其受讓人對於分管契約之存在,通 常即有可得而知之情形,而應受分管契約之拘束。另受讓應有部分 之共有人只要可得而知前共有人間有此分管契約存在,即應受管契 約之拘束。(二)公用地役關係乃私有土地而具有公共用物性質之法律關係,與民法 上地役權之概念有間。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之要件為:須為 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於公眾通 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須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 中斷,所謂年代久遠雖不必限定其期間,但仍應以時日長久,一般 人無復記憶其確實之起始,僅能知其梗概。既成道路符合上開要件 因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並不以登記為成立要件。私有土地存在公 用地役關係時,其所有權人對土地已無法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公 益而特別犧牲其財產上利益之現象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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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保險人是否依保險契約給付保險金,須依所載採購契約之規定,即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採購契約部分終止或解除時,依該部分所占契約比例計算保證金,如採購契約全部終止或解除契約者,則應給付全部保證金。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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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石油煉製業者以高危險原料製作產品販售以營利,應自己承擔其成本和代價,自行管轄風險,不得託詞以自己係委託他人埋設管線來任意轉嫁風險於他人。如疏於履行應承擔之監督責任,未督促下屬每年定期檢測管線及於管線有腐蝕現象致影響安全之虞時,有立即汰換之義務,其不作為之行為,對氣爆事件發生所致受災者之財產損害,除應負不作為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外,亦構成民法第 184 條第 2 項、公司法第 23 條第 2 項之賠償責任。此外,企業從事危險活動,並藉該危險活動獲利,基於民事之權利與義務為相輔相成、相生相對之精神,且企業所生危險得由該企業掌控,得課予企業對危險所生損害負賠償責任。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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