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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私立學校與教師間因聘用契約所形成之法律關係,為私法上之契約關係,而私立學校將教師解聘並報經主管教育機關核准,雖可產生形式之存續力,形成一定之法律效果;遭解聘之教師以學校之解聘不合法為理由,向民事法院提起雙方聘僱關係存否之訴訟時,根據法官依照法律審判獨立之原則,法院仍應就學校解僱是否合法,作實質上之審認,不必然受前開形式存續力之拘束,讓遭解僱教師之權益有獲得最終救濟之機會。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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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假處分所必要之方法,由法院以裁定酌定之」。又除別有規定外,關於假處分之規定,於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準用之,同法第五百三十八條之四定有明文。而法院酌定假處分之方法時,應斟酌保全強制執行或定暫時狀態之實際需要,以能達假處分之目的為準則,倘逾越假處分之目的者,為法所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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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國防部所設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係國防部依組織法所設立之機關,而國防部所設其他軍事機關,則須視其組織有無以命令定之,以決定其是具備機關之地位。又國家賠償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之賠償義務機關,須有獨立編制及組織法之依據,且有決定國家意思並對外表示之權限者,始足當之。是國防部所設其他軍事機關倘非基於法律或命令之組織法規所設立,而僅係基於業務分工所設立之內部組織,則屬單位性質,自不具賠償義務機關之地位。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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