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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檢察機關就告訴人告訴竊盜罪案件,經實施偵查後,將該偵查結果所為決定通知,核屬廣義司法權之行使,與一般行政行為有別,非屬行政程序法及訴願法所規範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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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 23 條規定,宗地單位地價之計算方法,屬於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之土地,由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依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宗地單位地價計算原則計算;其他地價區段之土地,以區段地價作為宗地單位地價;跨越二個以上地價區段之土地,分別按各該區段之面積乘以各該區段地價之積之和,除以宗地面積作為宗地單位地價;宗地單位地價應以每平方公尺新臺幣元表示,計算至個位數,未達個位數四捨五入。本件市政府辦理公告地價及公告現值時,依法令規定將系爭土地劃屬一般地價區段,並將其地價提請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會議,並依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 23 條規定,計算其 96 年公告地價,97 年公告土地現值,並無違誤。而土地公告地價及公告現值之評定,涉及市場調查等專業知識,法令上設有超然獨立之「地價評議委員會」進行查估評定,因而原判決以苟無足資證明其評定之程序有明顯違法之事證,其有關地價之判斷應予以尊重,自無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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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行政訴訟法第 278 條第 2 項規定,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 273 條第 1 項第 13 款及第 14 款規定,當事人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為限,或原判決就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時,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若當事人雖已主張其再審之訴具備行政訴訟法第 273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之要件,而經法院審查結果其實無此事由者,則其再審之訴即為顯無理由。兩款規定之再審要件不同,彼此互斥,同一證物無從同時涵攝於該兩款規定之情形。故同法第 273 條第 1 項第 13 款之證物係以當事人在前訴訟程序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未曾提出者為限,必須已提出而為原判決漏未斟酌者,方屬於適用第 14 款款規定之範疇。故當事人未區辨所提證物性質究竟該當於何款規定之證物,而泛言同一證物兼具上開兩款規定之再審事由,於法顯欠允洽。(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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