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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刑法之侵占罪,係以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為要件,為既成犯,於持有人將持有他人之物變易為所有之意思時,即成立。至於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第 1 款之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罪。其行為則為具特定身分之人,將明知不實之事項,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以上二罪之構成要件,截然不同,其實行行為並非有完全相同或局部同一之行為,亦無完全或局部之重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旨:
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至第 6 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或在偵查中自白,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依同條例第 8 條第 1 項前段或第 2 項前段規定減刑。惟縱被告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仍應依刑法第 38 條之 1 諭知沒收、追徵,俾於案件判決確定後,由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另,受刑人及羈押被告雖可吸菸,但香菸來源、品牌及數量受一定限制,且須依規定申購;經准許送與受刑人及羈押被告之物品,均應登記,從而若監所管理員為受刑人或羈押被告遞送物品,即屬遞送違禁物品而違反法規命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旨:
參諸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第 1 款之規定,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與記入帳冊,乃不同的犯罪實行行為暨態樣,所謂會計憑證指填製同法第二章第 15 條至第 17 條所指之憑證,而所謂記入帳冊,則指記入同法第三章第 20 條至第 23 條所指之會計帳簿,故若將明知為不實會計事項所記入的帳務文件籠統記載為帳冊,復無符合同法第 20 條至第 23 條規定的會計帳簿可考者,該事實認定即失其憑據,而有認定事實未依證據之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旨:
教師法與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中,所謂「言行不檢」、「有損師道」等情形,均屬不確定法律概念,而不確定法律概念之事實認定有無錯誤,或該認定是否顯然違反一般評價標準而已達違法程度,則屬法律解釋及適用之問題,若高等行政法院就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結果,詳述其得心證之理由,即難謂有判決不適用法規及理由不備之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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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大學自治為憲法第 11 條講學自由之保障範圍,大學對於教學、研究與學習之事項,享有自治權,其自治事項範圍除內部組織、課程設計、研究內容、學力評鑑、考試規則、畢業條件、入學資格等(司法院釋字第 380 號、第 450 號及第 563 號、第 626 號解釋參照),俾大學得藉以篩選學生,維繫學校品質,提升競爭力,並發展特色,實現教育理念。大學對於入學資格既享有自治權,自得以其自治規章,於合理及必要之範圍內,訂定相關入學資格、課程設計、學力評鑑及畢業條件。 裁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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