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44273194人
1
裁判字號:
旨:
刑法第 26 條規定之不能犯,係指已著手於犯罪之實行,但其行為未至侵害法益,且又無危險者而言;其雖與一般障礙未遂同未對法益造成侵害,然須並無侵害法益之危險,始足當之。而有無侵害法益之危險,應綜合行為時客觀上通常一般人所認識及行為人主觀上特別認識之事實為基礎,本諸客觀上一般人依其知識、經驗及觀念所公認之因果法則而為判斷。至刑法第 27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之中止犯,則係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為要件,是除了具備一般未遂犯的成立要件之外,必須其結果之不發生,係行為人主觀上出於自願之意思,及客觀上因而中止實行犯罪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始足語焉。若係因外在非預期之障礙事由,致未對法益造成侵害或結果不發生者,則屬障礙未遂之範疇,尚非不能犯或中止犯。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