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要旨:
電子遊戲場業違法經營而勒令停業後,頂讓營業之業者對於不應核准准讓登記之違法處分,縱非明知,亦屬因重大過失而不知。
|
2 |
要旨:
按命令停業處分係為防止違規情事再犯,藉收管制行政秩序之目的,且賭博行為所獲致之不法利益甚鉅,同時影響社會安寧,故地方主管機關審酌相關證據,依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已足認涉及賭博情事具體明確後,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17 條第 l 項第 6 款及第 31 條規定,本諸權責自行衡酌,以原處分命業者立即停止營業至法院判決確定時止,難謂有違法之情形。又業者經營電子遊戲場業,涉有賭博犯罪行為,客觀上已明白足以確認,依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第 5 款規定,行政機關未給予受處分之業者陳述意見機會,而據以裁處,尚難認違行政程序法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
3 |
要旨:
強化國軍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考評具體作法第 4 點第 3 款、第 5 點第 2 款第 3 目、第 6 點第 1 款、第 3 款及第 7 點第 1 款規定,乃國防部本於職權所訂定且未牴觸母法,亦未對人民權利之行使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與法律保留原則無違。而前開考評制度之訂定,旨在「即時考核」所屬人員之表現,並「及時控制」人力,對行為人工作態度暨平日表現如何、受懲罰事實對單位有何影響等人員近期行為表現及對部隊影響等事項加以評價,所指應考核之「不適服現役」,屬於不確定法律概念,當由軍事組織運作之順暢與軍隊人力資源管理之客觀目的出發,以取向於未來之角度探究該軍士官是否適宜留在軍中以達成業務之必要性與影響性。故不適服現役人事評審會針對受考評人是否「適服現役」之判斷,具高度屬人性,考評機關之決定具不可替代性及法律授權之專屬性,基於權力分立原則,應承認考評機關就此事項之決定有判斷餘地,行政法院對其判斷當採較低密度之司法審查,不以自己之判斷代替考評機關之判斷,只在判斷有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才予撤銷或變更。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
4 |
要旨:
陸海空軍懲罰法第 15 條規定旨在將違失行為構成要件明確化,惟於列舉 13 款違失行為後,無法鉅細靡遺地逐一予以規定,為避免遺漏而為第 14 款概括規定,並將未詳列之違失行為限於違反已送立法院備查或國防部頒定之法令,始足該當,避免主管長官有過大之自由心證空間,主管機關據職權參照上開法律所例示違紀事由及概括規定之本旨而訂定之行政規則,與立法目的相合,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行為人於常規就寢時間在營區聚眾打麻將,違反常規作息,將有導致無法養精蓄銳以因應常規訓練之虞,且對於國軍軍隊紀律暨榮譽形象之維護以及國軍戰力之鞏固有所損害,應堪認係社會通念所不容許之舉止,該當於國軍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第 29 點第 1 款規定所謂「言行不檢」之違規行為。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
5 |
要旨:
行政法上之比例原則係指行政權力在侵犯人民權利時,除須有法律依據外,其實施公權力行政行為的手段與行政目的間,應存在一定的比例關係,即任何干涉措施所造成之損害,應輕於達成目的所獲致之利益,始具有合法性,比例原則要求方法與目的之均衡。凡採取一項措施以達成一項目的時,該措施必須為合適、必要及合比例之方法。又按行政行為是否符合比例原則,應就行政機關對於個案之處理,其目的與手段間有無適合之比例,而非將所有行政行為比較分析。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