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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非法吸用安非他命雖屬自傷行為,惟吸用者從事駕駛行為,影響乘客以及用路人之安全,已涉公共危險,非單純自傷行為。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7 條第 1 項規定限制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決罪刑確定者,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係屬立法機關基於營業小客車營運及其駕駛人工作之特性,就駕駛人個人應具備之主觀條件,對人民職業選擇自由所為之限制,旨在保障乘客安全,確保社會治安,及增進營業小客車之職業信賴,並無違反平等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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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非法吸用安非他命雖屬自傷行為,惟吸用者從事駕駛行為,影響乘客以及用路人之安全,已涉及公共危險,已非單純自傷行為。就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7 條第 1 項規定限制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決罪刑確定者,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係為保障乘客之安全,由立法機關基於營業小客車營運及其駕駛人工作之特性,就駕駛人個人應具備之主觀條件,對人民職業選擇自由所為之限制,以確保社會之治安及增進營業小客車之職業信賴,並無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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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之受理申辦機關固掌有前科資料,惟此前科資料於登錄時可能發生疏漏;受理機關亦可能無法於申請時逐一詳查,難免發生查核有誤之情形,且實務上申請人既已出具並無相關違法前科之切結書,則主管機關撤銷違法發給計程車駕駛人執照處分,尚難認有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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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行為時陸海空軍懲罰法第 8 條規定,辦理懲罰案件,應視違失行為情節之輕重,並審酌行為之動機、目的、行為人之品行及智識程度、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行為所生之危險或損害、行為後之態度等事項。行為人入伍從軍已有相當期間,對單位所實施之性別教育宣導,應具一定程度瞭解,卻心存僥倖,行為偏差,然綜合考量其犯後態度良好、深具悔意,且積極任事,長官對其工作表現均讚譽有加等情,爰決議核予大過一次懲罰,可認機關業依行為時陸海空軍懲罰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審酌懲罰輕重,亦無何裁量濫用或逾越等裁量違法情形。(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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