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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非法吸用安非他命雖屬自傷行為,惟吸用者從事駕駛行為,影響乘客以及用路人之安全,已涉公共危險,非單純自傷行為。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7 條第 1 項規定限制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決罪刑確定者,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係屬立法機關基於營業小客車營運及其駕駛人工作之特性,就駕駛人個人應具備之主觀條件,對人民職業選擇自由所為之限制,旨在保障乘客安全,確保社會治安,及增進營業小客車之職業信賴,並無違反平等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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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要旨:
非法吸用安非他命雖屬自傷行為,惟吸用者從事駕駛行為,影響乘客以及用路人之安全,已涉及公共危險,已非單純自傷行為。就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7 條第 1 項規定限制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決罪刑確定者,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係為保障乘客之安全,由立法機關基於營業小客車營運及其駕駛人工作之特性,就駕駛人個人應具備之主觀條件,對人民職業選擇自由所為之限制,以確保社會之治安及增進營業小客車之職業信賴,並無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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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要旨:
性平法第 32 條第 3 項所規定之重新調查,係賦予學校或主管機關得要求性平會重新調查之目的在確認調查結果之正確性,核與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所規定之行政程序重新進行,性質上並不相同,亦不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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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要旨: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之受理申辦機關固掌有前科資料,惟此前科資料於登錄時可能發生疏漏;受理機關亦可能無法於申請時逐一詳查,難免發生查核有誤之情形,且實務上申請人既已出具並無相關違法前科之切結書,則主管機關撤銷違法發給計程車駕駛人執照處分,尚難認有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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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要旨:
審核官就考績有最後之審核權;考績表於審核程序終結後,固須送上級查核單位查核用印,然查核單位僅有查核權,查核結果如同意原審核機關之考績決定,則予以備查;倘認原審核機關之考績決定有誤而應予糾正,則應發還原審核機關更正或重考,尚不得任意更正審核程序所決定之考績。此外,考績處分係考評機關就受考人於考績年度之表現成績,按各考評項目予以評比,本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之旨,作準確客觀之考核。故不利於受考人之考績處分,雖有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惟性質上並非就人民自由或權利施予積極性的「限制或剝奪」,應無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規定之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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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陸海空軍懲罰法第 15 條規定,現役軍人有其他違失行為違反已送立法院備查或國防部頒定之法令者,應受懲罰。國軍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第 29 條規定,言行不檢屬於國軍違紀態樣之一。行為人為職業軍人,趁同單位女同事酒醉之際乘機性交,其行為屬違失行為,經懲罰人事評議會,決議核予大過兩次懲罰。又國防部於行為人遭懲罰法施以一次記大過兩次之懲罰後,再以軍隊行政管理角度,綜合考評行為人人力素質不符合國軍備戰服役的要求,而評價為不適服現役,應解除召集,作成不適服現役退伍處分,性質與記大過兩次之懲罰不同,無一事二罰而違反比例原則之問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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