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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圖利罪所保護之法益專為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廉潔,行為人將自己所有之香菸違規贈與管理員,並未損及執行職務之廉潔,自不能以該罪相繩。且行為人違規贈與香菸予管理員,本身並未取得任何利益,管理員亦未取得構成要件中所謂之不法利益,亦不能對行為人科予刑責。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旨:
刑法第五十五條前段之想像競合犯,指一個犯罪行為,因其行為之結果觸犯數個罪名,基於訴訟經濟及罪刑均衡等原則之刑事政策考量,以法律明定使其從最重之一罪處斷,同條後段之牽連犯,則係數個犯罪行為,行為人本欲犯某罪,但實施該罪之方法或結果,又觸犯其他罪名,基於同上因素考量,法律亦明定使其從最重之一罪處斷。又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及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公務員圖利罪,均係關於公務員職務上圖利之概括規定,必其圖利之該行為不合刑法或貪污治罪條例各條特別規定者,始受本罪之支配,倘其圖利之行為合於其他條文或款項之特別規定,即應依該特別規定之罪論擬,無再適用本罪之餘地。故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就其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倘同一行為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自應依上開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違背職務受賄罪特別規定論處,無再論以上開概括規定圖利罪之必要。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旨:
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圖利罪其中「明知違背法令」之構成要件,所謂「明知」,係指須具圖利而違背法令之直接故意,即主觀上有違背法令以積極圖取不法利益之意思,客觀上並將該犯意表現於行為,因而獲得利益為要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旨:
國軍退除役官兵依照退輔條例所享有之就業、就醫、就養、就學、優待及救助等權益,均係因國軍退除役官兵之身分該當符合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相關規定而取得,是退除役官兵一旦因犯內亂、外患、貪污或殺人罪經判處徒刑確定者,依同條例第 32 條第 2 項規定即當然發生永遠停止權益之法律效果,權責機關自得逕行適用該規定,停止其權益及相關給付,並無裁量餘地,毋庸另行作成廢止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
裁判字號:
旨:
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9 項固規定,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惟基於國庫資源之有限性,為求資源分配之最大效率,依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 19 條規定,退除役官兵就學所需學雜費,除依規定免繳者外,由輔導會補助之,成績優異者,得予獎勵;其補助及獎勵辦法,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準此,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及獎勵辦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申請人曾領取較高層級輔助或獎勵者,不得再申領較低層級或同層級校院之補助及獎勵,係遵循母法授權所制定之分配獎助金規範,並無違背或逾越母法規定之情形,亦未悖離憲法增修條文之精神。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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