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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00 條
現行條文: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
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修正時間:
民國 81 年 05 月 16 日修正前原條文
第 100 條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
          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預備或陰謀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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