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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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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關於村長得否受聘為耕地租佃委員會委員乙案
2
旨:
採購評選委員是否符合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公務員定義
3
旨:
學校辦理採購得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工程會函釋邀請家長代表擔任外聘評選委員,而評選委員係屬刑法第 10 條所指公務員適用範圍,應簽具採購評選委員切結書供機關參辦並藉以導正委員對職責的認知
4
旨: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為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所稱之公務員
5
旨:
里長為違章案件之舉發人時不得核發檢舉獎金
6
旨:
民選里長為違章案舉發人時不得核發舉發獎金
7
旨:
學校辦理採購,得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工程會函之說明,外聘家長代表擔任評選委員,而評選委員係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第 1 款所指公務員,應簽具採購評選委員切結書供機關參辦,並藉以導正委員對職責的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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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所謂刑法上公務員,係以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事務者,此即受託公務員,其須有承辦公權力範圍內之公務及享有公務上職權及權力主體身分,並以本身名義為行政處分,始足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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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行政處分指定特定期日「前」或「以前」完成特定行為之區別疑義乙案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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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函詢採購評選委員是否有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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