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要旨:
殯葬管理條例第 7 條第 3 項規定所稱「於核准之日起 1 年內施工」,係指殯葬設施之設置、擴充、增建、改建等申請案自主管機關核准後,於 1 年內依據建築管理相關法令申辦開發建築,如申請人未完成建築相關法令或主管機關核准之行政處分附款規則等要求致未能於核准日起 1 年內施工者,則屬同條項所稱特殊情形,申請人應報主管機關審酌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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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要旨:
殯葬服務業者取得經營許可後欲變更登記主事務所地址至其他直轄市、縣市經營殯葬服務業,應向變更地址後之該管地方政府主管機關申請殯葬服務業經營許可,許可獲准後並須辦理主事務所地址變更登記,登記完竣後殯葬服務業經營許可行政處分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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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要旨:
行政機關為確保行政目的達成,得就處分為附款,但附款本身不得違背行政之目的,並應與處分間具有正當合理關聯,所謂「提出切結不得預售」,其性質上為負擔,主要實益在於維護交易安全,故不生信賴保護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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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要旨:
現行獎投及臺北市零售市場管理規則之規定,原則上並無限制單一市場僅得核准單一投資人營運之規範意旨,惟就其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市場用地之使用用途,非有法定原因,並踐行法定程序,不得擅作其他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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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要旨:
違反建築法規定並經裁處罰鍰並限期改善之案件,於改善期間,再次被查獲違規案件,如屬同一情形,則其違規行為應屬一行為,裁處時應依行政罰法第 24 條及第 31 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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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要旨:
有關住宅區內全棟僅編釘單一門牌之建築物,如合於本函所示各款之規定,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加註「限於第一層使用,爾後如經本府查獲於其他樓層使用者,…」,始得允許設置第 28 組:一般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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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要旨:
各級主管機關於作成核定實施者擬定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行政處分時,得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設定附款內容,亦即載明實施者應於申報開工前取得獲准容積獎勵之綠建築候選證書,並於建築執照中加註列管;實施者如未履行其附款,經各級主管機關限期命其變更計畫;逾期仍未完成者,各級主管機關得逕予廢止原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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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要旨:
行政法理論上雙層理論由政府採購法及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540 號解釋肯認,於核准處分作成後如無瑕疵,原則上即進入後階段之契約行為,故本案應回歸投資契約或租賃契約之終止事由予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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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要旨:
依臺北市零售市場管理規則第 22 條連結適用臺北市獎勵投資興建公共設施辦法第 6 條,投資參與興建公共設施之申請人原不以公司為限,即私人亦得為申請,故雖個別法令將申請主體限定為法人,亦宜允其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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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要旨:
本案申請人,因補附文件時,申請面積由原來 1608 平方公尺,變更為 2688 平方公尺,已非原申請內容,更何況主管機關函復之補正已事隔多年,申請人如今始提出補件,礙難再認定為就原申請案所為之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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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要旨:
本案是否同意該律師函請事項,可斟酌本調解案進行情況,是否會影響臺北市政府權益,及日後尚否可能繼續委由同一律師(或事務所)代理該工程糾紛案之仲裁、訴訟或其他法律程序等情形卓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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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要旨:
地方主管機關如欲就個案核准施放達管制量以上之一般爆竹煙火,且認為該批煙火有設置臨時儲存場所之必要者,宜就設置時間及地點之合適性、對周遭環境及居民之影響等因素評估,並儲存於合乎規範之合格儲存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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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要旨:
有關公共危險物品製造或一般處理場所與儲槽場所之幫浦室應如何設置設施使場所無產生爆炸之虞、一棟建築物經認定為公共危險物品製造或一般處理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設置規定、液化石油氣製造場所之灌裝平臺四周突出屋簷時如何計算場所安全距離、說明保安監督人場所管理責任強化作為、公共危險物品製造或一般處理場所之場所範圍認定等執法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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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要旨:
接受政府補助之私有文化資產應「適度開放參觀」,嗣後倘未能開放參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原核定補助並命其返還已發給之補助金額等事項,列為行政處分之附款或納入與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簽訂補助案之行政契約內容,嗣後倘接受政府補助之私有文化資產管理單位未依法適度開放時,主管機關即得依法予以撤銷或廢止其補助,並命其返還已發給補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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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要旨:
教育部公告自 109.01.20 日起至 109.12.31 日止持有之救生員證書效期屆期或將屆期之救生員,其證書效期展延 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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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要旨:
教育部公告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持有山域嚮導證書而效期屆至或即將屆至者、通過山域嚮導學、術科檢定者及完成 48 小時專業技能訓練者可展延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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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要旨:
教育部公告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展延 110.01.01 至 110.12.31 屆期之救生員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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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要旨:
教育部公告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於公告事項期間內持有核發之山域嚮導證書而效期屆至或即將屆至者、通過山域嚮導學、術科檢定者及完成 48 小時專業技能訓練者依公告事項展延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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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要旨:
教育部公告於公告期間內受訓練機構所辦無動力飛行訓練合格者、實際從事教學訓練者及持有教育部核發之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證書而效期屆至或即將屆至者展延證書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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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要旨:
教育部公告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載飛員、山域嚮導及救生員資格檢定之因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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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要旨:
適用行政程序法廢止核發技師執業執照之行政處分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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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要旨:
地方政府於自治條例訂定營業許可之附款「保留行政處分廢止權」規定,涉及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1 項規定,如主管機關僅為避免逾越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3 項所定裁罰種類,將廢止營業許可改以保留行政處分廢止權之附款方式,是否即可認為不具有裁罰性,並非無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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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要旨:
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申請改姓、改名、更改姓名案件而作成之核定處分可否附期限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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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要旨:
關於吊銷許可證之規定,是否屬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六條所定行政罰之範圍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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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要旨:
廠商報運貨物進口因產地未能及時認定,於認定結果未確定前,得否准予進口人將涉案貨物退運之申請等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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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要旨:
關於財團法人出資成立之公益信託,該財團法人之董事是否得為受託人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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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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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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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要旨:
關於當事人贈與契約約定,受贈人就受贈之農業用地,應依法為農業使用,當受贈人違反時,應按土地公告現值總額分期支付現金予贈與人,若未支付,應將受贈之農業用地回復所有權予贈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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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要旨:
關於行政處分之內部效力因條件之成就而發生者,稱為「停止條件」;行政處分之內部效力因條件之成就而消滅者,稱為「解除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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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要旨: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添加附款時,應先區別行政處分之性質究為裁量處分抑或羈束處分,而認定添加附款之容許性,縱認系爭殯葬設施設置核准之廢止行政處分具附款容許性而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2 項及該附款予以廢止,然廢止權是否已逾除斥期間,本於職權判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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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要旨:
關於地方政府依相關規定所收取之回饋金之效力,應端視其所依據之規定有無法律授權以為之判斷,因此,該規定既非都市計畫法及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所規定之事項,係依該施行細則所訂定之規定,自不得屬母法所規範之事項,至於,逾越母法而加以之規定,其適法性不無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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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要旨:
關於國籍歸化事件得否以附款作為追蹤、查核之手段,內政部應先探視國籍法第 9 條之但書,立法者是否基於國籍歸化之特殊性,所為之相應特別設計,倘若,該事件可為附款,即如當事人已確實喪失原有之國籍,僅未補送相關證明之文件,行政機關是否亦應廢止其歸化許可處分則建請貴部審慎衡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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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要旨:
關於地方政府辦理區段徵收之範圍,是否違反土地徵收條例第 5 條之規定,因事屬內政部職掌之範圍,建請內政部諸職權併予卓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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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要旨: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94 條規定,行政處分之附款,必與達成行政處分及其所根據法律目的間存在合理化原因。又不論行政機關所為係行政處分或行政指導行為,均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拘束,自亦包含禁止不當聯結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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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要旨: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規定,裁量處分得為附款;羈束處分,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始得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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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要旨: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發展觀光條例第 54 條、第 55 條規定及學說見解,民宿登記證申請人「切結書」切結事項,並不在行政處分內表現,非屬行政處分附款。又切結書內容係民宿登記證廢止事由,惟發展觀光條例已有相關規定,則似僅具宣示性質,非屬「保留廢止權」之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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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要旨: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規定,原則上裁量處分始容許有附款;至於羈束處分,則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法定要件之履行時,始得為附款。又同法第 94 條亦規定,附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目的,並應與該處分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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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要旨:
聯合行為違法案件免除或減輕罰鍰實施辦法第 6 條規定所稱之「附條件同意」,係主管機關得於附加事業應立即停止參與聯合行為或協助主管機關進行調查等義務後,事先同意申請人免除或減輕其罰鍰,待主管機關調查程序終了後方作成終局性決定,故其性質並非終局行政處分;又該辦法第 19 條規定所稱「撤回附條件同意」之性質為何,宜就同條項各款規定之內容,參酌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分別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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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要旨:
聯合行為違法案件免除或減輕罰鍰實施辦法第 6 條規定參照,該條「附條件同意」並非終局行政處分,又在嗣後作成終局性行政處分前,其效力是否應遭廢止或自動被取代,該辦法未有規範,故其法律性質宜參酌該辦法及相關規定審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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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要旨:
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菸酒管理法第 10 條等規定參照,「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如係核發酒製造業許可執照之法定要件,則主管機關為確保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持續存在,尚非不得以該要件為附款,俾利法律目的之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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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要旨:
行政程序法第 93、123、125 條、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第 7 點規定及相關實務見解參照,負有返還義務之人,似應為實際上領取該獎勵金之人,亦即除繼受人出具切結書,承諾繼受前手返還義務外,應不負返還前手所領取造林獎勵金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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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要旨:
如係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為附款者,僅得以原規定之法定要件為限,不得增加法律所無之要件。又申請建造執照之案件,倘應就其使用用途加以審查,則係依據法規規定對建築物用途予以限制之處分,其性質非屬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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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要旨:
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規定參照,羈束處分,原則上不得附加附款,除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即如係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履行而為附款,僅得以原規定法定要件為限,不得增加法律所無要件,否則將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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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要旨:
行政處分附款目的在於對處分之內容或效力有所補充或限制,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1 項規定賦予行政機關於具體個案符合法定要件時得有彈性處理空間,非就土地改良物是否併同土地一併徵收所為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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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要旨:
醫療機構開業執照核發應屬羈束處分,原則上不得附加附款,而主管機關核發開業執照,並於核發執照加註限期檢附建築物所有權狀資料,此屬何種行政行為,涉後續究屬合法授益處分廢止或違法行政處分撤銷之判斷,宜由主管機關先行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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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要旨:
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規定所為附負擔之授予利益之合法處分,於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時,原處分機關自得廢止原處分,並以書面行政處分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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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要旨:
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第 15 條已明定經補辦臨時登記工廠如係獨資事業,於取得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使用證明文件前依法令所負有不變更事業負責人義務,倘有變更,主管機關應另以書面限期履行,並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意旨,逾期仍不履行,自得依行政執行法第 27 、30、31 條規定處以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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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要旨:
行政機關作成許可處分,除考量案件具高度公益性外,綜合考量後,於附加附款內容之限制下作成系爭許可處分,故附款內容乃構成系爭許可處分不可分割一部分,如所附停止條件已屆期,而條件未成就則自始不生系爭許可處分之內部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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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要旨:
法務部就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規定個案變更情形,涉及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第 123 條及附停止條件之行政契約等提供法規諮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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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要旨:
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1 項規定參照,「負擔」之附款,係指附加於授益處分之特定作為、不作為或忍受義務;而「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則係指行政機關基於行政目的或斟酌情事變遷之可能,於作成行政處分時預先保留未來廢止行政處分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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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要旨:
內政部移民署依入出國及移民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針對許可永久居留如不具裁量權限而為羈束處分者,須有法律明文或為確保該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方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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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要旨:
法務部就有關「臺南市臨接未完成闢建道路之建築基地建築執照申請辦法」第 8 條第 2 項相關疑義乙案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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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要旨:
關於加油站業者未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籌設申請發照或申請延展時,原同意籌建之許可,於法定期屆滿後當然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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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要旨:
行政程序法關於行政處分之附款中所謂「附負擔」規定,係指附加於授益處分之特定作為、不作為或忍受的義務而言,如本係受益人之法定義務,僅於行政處分時提示,則非「附負擔」,至於「建築經理業」信託承攬資格或營業項目是否等同於「銀行」而得承作街廓容積移轉,則由主管機關依權責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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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要旨:
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石油管理法第 15 條等參照,石油輸出業設立申請,主管機關得視輸出計畫決定是否核發石油輸出業登記證,具有一定裁量權,則受理申請機關自得於作成核發輸出業登記證行政處分時,添加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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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要旨: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原應於 110 年度辦理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運轉人員之運轉員及高級運轉員證書屆期換發者,得延至 111 年 6 月 30 日前提出換發申請,原證書效期展延至准予換發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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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要旨: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公告展延原應於 109 年度辦理輻射防護認可證書、輻射安全證書、高強度輻射設施運轉人員證書或放射性物質生產設施運轉人員證書之展延期限及換發後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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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要旨: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公告展延原應於 110 年度內辦理輻射防護認可證書、輻射安全證書、高強度輻射設施運轉人員證書或放射性物質生產設施運轉人員證書屆期換發之申請期限,原證書效期展延至准予換發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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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要旨:
為避免造成擾民及兼顧當事人權益,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規定,於撤銷原處分函中附加附款,規定如於一定期間內當事人未依規定完成回饋,則原核准處分將予撤銷,並另定撤銷生效日期,如此較能兼顧當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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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要旨:
本案所涉營利事業登記證之「限換輪胎」註記,係附加於行政處分之特定作為或不作為或忍受之義務,屬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之負擔附款,依同法第 123 條規定,故原處分機關得於相對人未履行負擔時廢止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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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要旨:
本案處理得請申請人提具切結書並保留行政處分廢止權方式處理(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並載明申請人切結已得全體繼承人之同意,並同意於辦妥繼承登記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補送,使行政事務較具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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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要旨: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自 106.07.13 日起修正「受理申請經營行動寬頻業務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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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要旨: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修正「受理申請經營行動寬頻業務有關事項」,並自中華民國 108.09.03 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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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要旨: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公告「有線廣播電視數位化實驗區之行政計畫」,並自核可日起 6 個月內為實施期限,包括頭端數位化及網路升級、數位機上盒、類比/數位轉換期間等 3 種策略及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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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要旨:
公告「有線廣播電視數位化實驗區行政計畫」之修正,有關頭端數位化及網路升級、數位機上盒、類比/數位轉換期間做法等事項,並自核可日起 6 個月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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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要旨: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有線廣播電視數位化實驗區行政計畫」之修正,有關於頭端數位化及網路升級策略、數位機上盒策略、類比/數位轉換期間做法以及數位化基本頻道費率及審核等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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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要旨:
為使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能邁向數位寬頻匯流方向發展,國家通訊委員會公告修正有線廣播電視數位化實驗區行政計畫,包含網路升級策略、數位機上盒策略、類比/數位轉換期間做法和數位化基本頻道費率及審核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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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要旨: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修正有關「有線廣播電視數位化實驗區行政計畫」之頭端數位化及網路升級策略、數位機上盒策略、數位實驗區類比/數位轉換期間做法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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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要旨: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修正「有線廣播電視數位化實驗區行政計畫」相關之目標、實驗期限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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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要旨:
函詢旅館、民宿申請登記並經營後,如原土地所有權人未能繼續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有關其登記證之效力是否廢止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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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要旨:
有關食品衛生管理法封存、啟封與沒入銷毀等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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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要旨:
執行興建農舍申請人資格審查時,「農舍用地應矩形配置於農地之地界線側及臨接道路」所稱道路,不包括私設通路及類似道路,倘農地上農舍為連結現有道路所需之農路或農舍通行之設施,應歸納為「農舍附屬設施」,面積應併入興建農舍土地面積 10% 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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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要旨:
核釋農業用地上有未經申請之設施或建築物,其補辦容許使用期限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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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要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就保育類野生動物展演,涉及動物保護法、野生動物保育法、動物展演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適用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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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要旨:
102 年度「研商水土保持管理相關議題」第 3 次會議,於 102 年 10 月 1 日召開,檢送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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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要旨:
針對臺北市建國假日商場輔導管理辦法之設計,以經營者有第 19 條各款情事之一,即應由主管機關予以廢止經營許可之規定,係本於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規定,為達到監督管制目的所附加之附款,本質上並非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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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要旨:
雇主申請外國人之招募許可、接續聘雇外國人、申請核發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應檢附工廠登記證等影本文件,而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之有效期間,僅至 106 年 6 月 2 日止,於該日輔導期限屆滿前,經濟部應加強輔導持臨時工廠登記證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聘僱外國人之業者,協助於臨時工廠登記證效期屆滿前,轉申請一般工廠登記;於期限屆滿後,仍未取得一般工廠登記證明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將廢止外國人招募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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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要旨:
關於 101 年 12 月 5 日前所核發同意設置文件之期限,如核發機關未依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款規定,於同意設置文件上加註「期限」者,則不得任意撤銷或廢止該文件,亦不適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於 101 年 12 月 5 日修正新增之 5 年同意期限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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