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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本案如由民政機關憑土地登記謄本先行公告當事人申請補列財產,同時副知已知利害關係人,俾其知悉,得於補辦登記完成前提出異議,民政機關再依當事人之法院確定判決辦理,似較符合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意旨
2
旨:
新北市政府為保障身心障礙者之權益,核釋有關身心障礙者已重新鑑定但尚未取得身心障礙證明,以及有正當理由經同意核定於期限內繼續享有原有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並無期限之規範
3
旨:
登記機關就當事人持法院核發之已起訴證明辦理訴訟繫屬事實之註記登記,因並未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不動產權利,非屬行政處分,故不須將登記結果通知該訴訟標的之不動產登記名義人
4
旨:
所謂行政處分者,應以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為限,若屬就訴訟事實為公示,但未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者,即不屬行政處分
5
旨:
更正徵收,乃係土地徵收後不得已之措施,但由於本函所示原因,在不涉及原報准徵收之實體,且用地範圍不變之前提下,為避免影響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則有必要辦理更正徵收
6
旨:
建築基地位於已完成市地重劃、區段徵收及自辦重劃地區、經濟部開發之工業區,其道路及廣場已依計畫樁位成果開闢完竣者,申請建築時可依已完竣道路及廣場邊界線為建築線
7
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00 條規定,公告本市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 4 條第 4 款第 1 目所稱之現有巷道圖說 1 份
8
旨:
新竹縣政府公告自 107.07.06 日起「新竹縣湖口鄉中勢段 873(部分)、875 (部分)、876 (部分)、877 (部分)、973 (部分)、974 (部分)、975 (部分)、977 (部分)、977-3 (部分)、977-6 (部分)、977-8 (部分)、977-9 (部分)、977-10(部分)、977-11(部分)、977-12(部分)地號等共 15 筆土地,為『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現有巷道』
9
旨:
下水道機構若已依下水道法第 19 條或依行政程序法第 92、100 條之規定,對外公告下水道已可使用及辦理接用程序,得開徵污水下水道使用費
10
旨:
海洋委員會公告「指定取得經濟部核發風力發電離岸系統設置同意函者為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之公私場所」
11
旨:
有關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標售後,依土地法第 34-1 條及其執行要點規定通知其他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權時,對於無法通知之他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12
旨:
建物發生「暫定古蹟」法律效力,倘已踐行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第 4 條所定程序,並符合行政程序法行政處分生效要件者,即自完成法定程序與符合要件時,即由主管機關逕列為「暫定古蹟」,並「視同古蹟」應予管理維護
13
旨:
教育部公告自 109.01.20 日起至 109.12.31 日止持有之救生員證書效期屆期或將屆期之救生員,其證書效期展延 1 年
14
旨:
教育部公告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持有山域嚮導證書而效期屆至或即將屆至者、通過山域嚮導學、術科檢定者及完成 48 小時專業技能訓練者可展延效期
15
旨:
教育部公告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展延 110.01.01 至 110.12.31 屆期之救生員證書
16
旨:
教育部公告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於公告事項期間內持有核發之山域嚮導證書而效期屆至或即將屆至者、通過山域嚮導學、術科檢定者及完成 48 小時專業技能訓練者依公告事項展延效期
17
旨:
教育部公告於公告期間內受訓練機構所辦無動力飛行訓練合格者、實際從事教學訓練者及持有教育部核發之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證書而效期屆至或即將屆至者展延證書效期
18
旨:
教育部公告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載飛員、山域嚮導及救生員資格檢定之因應事項
19
旨:
公告擇定第 2 屆運動彩券發行機構,發行期間自 103.01.01 起至 112 .12.31
20
旨:
檢送「行政機關因應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參考辦理事項」及行政程序法規定「公告」一覽表
21
旨:
有關雇主應繳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及應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墊款,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本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疑義乙案
22
旨:
關於為已故陸軍陳情從寬認定軍人身分,並予撫卹乙案
23
旨:
關於裁罰性質之行政處分應以書面為合法之送達,否則不發生效力,另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行政處分之撤銷係以行政處分屬違法並已對外發生效力為前提,因此,個案中之裁罰性行政處分既未發生效力,則毋庸另為撤銷之
24
發文字號:
旨:
函詢有關書面行政處分應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倘以會知方式並經當事人簽章,是否亦發生送達之效力疑義乙案
25
發文字號:
旨:
關於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11 條第 2 項及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所為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區之劃定公告,得否依行政程序法第 100 條第 2 項規定以公告方式送達疑義
26
發文字號:
旨:
辦理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前應公告三十日,用以徵詢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若繼承人有無不明時,基於「舉重明輕」之法理,類推適用上述公告方式為之
27
發文字號:
旨:
關於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個人積欠保險費及滯納金,如認勞工保險局之公法上請求權尚未罹於時效而消滅者,移送機關仍得受領義務所之給付,且無公法上不當得利之虞,因此,個案消滅時效期間應如何計算、有無中斷事由等係屬事實認定,建請主管機關本諸職權自行審酌之
28
發文字號:
旨:
倘若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事件作法,符合一般行政處分之要件者,則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100 條第 2 項規定,其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至於 89 年以前欠繳之汽車燃料使用費,至遲則應於 94 年 12 月 31 日前移送該管行政執行處執行,逾期即不得再移送執行之
29
發文字號:
旨:
關於公務人員停職處分之生效時點,應按行政程序法第 100 條等規定,以書面方式作成之行政處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須經合法送達後始發生外在效力,並因而對處分相對人依處分之內容發生內在效力,至於,本案例所涉及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第 6 條規定之特別規定,宜請主管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先行釐清
30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00、110 條、行政罰法第 44 條等規定參照,裁決書如未經合法送達,對當事人自不發生效力,如當事人到案聲明不服,且未逾裁處權時效者,處分機關自得補正其送達程序,並自完成送達時發生效力,以保護當事人救濟權益
31
旨:
刑事訴訟法第 470 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31 條規定參照,罰金、罰鍰、沒收、沒入、追徵、追繳及抵償之裁判,應依檢察官之命令執行之,故有無上述條例第 1 項第 4 款規定「未准予易科罰金」事由,須待檢察官執行時方能確定
32
旨:
行政程序法第 72、100、110 條規定參照,行政處分以書面方式為之,應將行政處分送達相對人,並適用同法第 1 章第 11 節「送達」規定,經合法送達發生外部效力後,始對相對人依其內容發生效力,又機關致送人民消費(協商)會議開會通知單,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送達規定;另所稱「住居所」係民法上概念,指當事人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所謂「一定事實」,應依客觀居住情形等認定之,不以戶籍登記為唯一認定依據
33
旨:
主管機關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36、38 條規定實際採取之行政措施,應依個案情形為合目的性之裁量,並應依循行政程序法第 7 條規定之比例原則為之。倘行政行為所規範之事實關係並非具體,則應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授權的法規命令定之
34
旨:
有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僱用之管理員收領文書之適法性疑義,送達人於向本人為送達時,倘未能於本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會晤應受送達之本人時,送達人得將文書付與該處所有辨別事理能力,且非他造當事人之同居人、受雇人等人員,即生合法送達效力
35
旨:
有關廢止商業登記之行政處分,因獨資商號負責人死亡,全體繼承人均拋棄繼承,且未選任遺產管理人,無法合法送達一案之說明
36
旨: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100 條、第 110 條等規定,書面行政處分之送達或一般處分之公告,其目的係使該處分對外發生效力。至於行政處分本身是否合法,應分別就形式上合法及實質上合法判斷之
37
旨: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原應於 110 年度辦理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運轉人員之運轉員及高級運轉員證書屆期換發者,得延至 111 年 6 月 30 日前提出換發申請,原證書效期展延至准予換發之日為止
38
旨: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公告展延原應於 109 年度辦理輻射防護認可證書、輻射安全證書、高強度輻射設施運轉人員證書或放射性物質生產設施運轉人員證書之展延期限及換發後有效期限
39
旨: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公告展延原應於 110 年度內辦理輻射防護認可證書、輻射安全證書、高強度輻射設施運轉人員證書或放射性物質生產設施運轉人員證書屆期換發之申請期限,原證書效期展延至准予換發之日為止
40
旨:
廢止經濟部有關劃定高雄縣甲仙鄉、六龜鄉及南投縣水里鄉、仁愛鄉等 7 處莫拉克颱風災區特定區域範圍
41
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00 條第 2 項規定,公告自 106.08.30 廢止「嚴重地層下陷地區」
42
旨:
為杜絕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疫情持續散播,進入醫院應強制戴口罩
43
旨: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公告自 108.09.01 起連鎖便利商店、咖啡店及速食店之騎樓及庇廊全面禁菸
44
旨:
依據行政程序法及菸害防制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13 款規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公告修正「連鎖便利商店、咖啡店及速食店之騎樓及庇廊為全面禁菸」公告範圍
45
旨: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 37 條第 1 項第 6 款等相關規定,公告高雄市小港區及前鎮區國際移工(含船員漁工/勞工)之集中住宿地點結核病、登革熱/茲卡病毒感染症/屈公病、類流感及腹瀉通報規定
46
旨: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 37 條第 1 項第 6 款等相關規定,公告高雄市大寮區及楠梓區國際移工(含船員漁工/勞工)之集中住宿地點結核病、登革熱/茲卡病毒感染症/屈公病、類流感及腹瀉通報規定
47
旨: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 37 條第 1 項第 6 款等相關規定,公告高雄市補習班/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安親班)及樂齡學習單位類流感、腹瀉及水痘群聚通報規定
48
旨:
公告廢止高雄市因應流感流行期間關閉醫療機構附設遊戲設施之防疫措施,並自即日起生效
49
旨:
九二一國家地震紀錄地–九份二山整體規劃及建設事業計畫用地之被徵收土地及土地改良物之所有權人,對於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權利義務,於應受之補償費發給完竣時終止
50
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00 條第 2 項規定,公告廢止劃定及修正劃定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臺南縣(現改制為臺南市)、高雄縣(現改制為高雄市)、屏東縣及臺東縣內 53 處莫拉克颱風災區特定區域範圍
51
發文字號:
旨:
釋共有農業用地之共有人申請其持份部份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案
52
發文字號:
旨:
共有農業用地之部分共有人,為申請其持分部分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相關申請疑義
53
發文字號:
旨:
釋共有農業用地之共有人申請其持份部份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案
54
發文字號:
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休閒農場展延其籌設期間一年
55
發文字號:
旨: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公告自 109 年 1 月 15 日至 110 年 12 月 31 日仍屬籌設期間之休閒農場,其籌設期間展延三年,無須另行申請
56
旨:
關於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之公告污染管制區、控制場址、整治場址等行政行為,究否得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條第二項一般處分之規定,以公告代替送達
57
旨:
修正「行政院公報發行要點」第 4 點、第 8 點
58
旨:
修正「行政院公報發行要點」第四點附件
59
旨: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以書面方式作成之行政處分,應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且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依送達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故公務員懲戒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之停職處分為內部效力之行政處分,而內部效力行政處分之生效時點,須待權責機關發布之停職令送達被停職人員服務機關之翌日起執行之外部效力行政處分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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