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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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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關於自治法規之名稱及範圍釋疑
2
旨:
縣政府辦理補助案件,應否制定自治條例以為依據疑義
3
旨:
同性伴侶之相關規範訂定前,部分地方政府戶政事務所針對同性伴侶辦理之註記僅供戶政人員辦理業務時參考,惟上開註記仍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4
旨:
貴府函為原建築管理規則改以自治條例定之,是否應再陳報本部核定等相關疑義
5
旨:
機關辦理涉及陸資企業參與之採購,應依中華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或政府採購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處理。依大陸地區法律設立登記之大陸地區廠商,得限制其參與;依中華民國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第三地區法律設定登記之外國陸資廠商,適用政府採購協定;依中華民國法律設定登記之我國陸資廠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限制其參與
6
旨:
建請制定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行政監督之共通性法律並指定法規主管機關,俾統一規範依民法設立之財團法人
7
旨:
第一則關於高速鐵路工程局擬代公路局辦理高鐵高架橋下道路工程用地取得作業,是否牴觸行政程序法之疑義 第二則有關依僑務委員會駐外僑務工作人員設置規則第 2 條規定設置之聯繫組,是否有行政程序法第 158 條規定之適用疑義
8
旨:
有關青年輔導委員會為配合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檢討其所屬現行之主管法規,欲解決法律授權之依據
9
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後辦理科技財團法人申請許可相關事宜
10
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後,「中央法規標準法」應否配合研修疑義
11
旨:
檢送「行政程序法施行後,中央法規標準法應否配合研修 (含職權命令宜否保留) 之研究意見」
12
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於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後,新訂職權命令是否妥適疑義
13
旨:
檢送本部對行政訴訟法整建議修正意見彙整表乙份
14
旨:
行政機關係以具有獨立編制、獨立預算、依法設置及對外行文等四項為認定標準;又在尚未完成法制化前之組織,既非機關,僅具內部單位性質,如以其名義為行政處分,自與行政處分要件及應記載事項規定不合
15
旨:
警察分局得否移送行政處分至行政執行處執行疑義
16
發文字號:
旨:
各主管機關應速檢討現行有關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之規定內容有無逾越民法、中央法規標準法或其他相關法律及法律授權命令規定,如有,請刪除該等規定,或廢止該職權命令;如廢止該職權命令時,為利業務執行,得訂頒行政規則以為遵循;如係訂頒裁量基準行政規則者,於 90. 01.01 行政程序法施行後,應注意踐行該法第 160 條第 2 項發布程序
17
旨:
地方機關訂定行政規則時,宜先釐清其性質究屬行政規則或自治規則,以符行政程序法規範;如法律授權訂定法規命令以補充法律規定不足者,機關不得捨法規命令不用而以行政規則為替代,否則即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18
發文字號:
旨:
關於擬將部分違反漁業法案件以「行政執行法」第四章有關「即時強制」規定,請求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協助之法律適用疑義
19
發文字號:
旨:
執行土地法第 14 條所定海岸一定限度土地不得私有範圍劃定工作,應否辦理公告疑義乙案
20
發文字號:
旨:
關於農田水利會於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 31 條第 1 項或第 2 項之適用疑義
21
發文字號:
旨:
為調整行政院內部單位,人事長核布派令及作成行政處分之效力疑義
22
旨:
行政程序法 120、126、145 條、各級地方政府回饋金收支預算處理要點第 2 點等規定參照,該要點就回饋金定義、涵攝範圍及性質與現行法規中「回饋金」涵攝範圍不同,限縮性質「具有『補償』性質」,造成「未具補償性質之經費」適用困難及法律解釋上矛盾,故主管機關宜考量是否修正,以期明確
23
旨:
法務部就「監察院就國內地方政府或團體對轄內大型工業建設或嫌惡設施有以回饋金、睦鄰費等名目要求其投資、補助地方建設或活動等,欠缺法律具體授權依據,與未建立有效管理機制等情之審核意見」之說明
24
旨:
臺南縣政府函為白河鎮公所有關「村里長可否於權責內向轄內提供火化及納骨塔之寺廟、石灰工廠、疏濬之沙石車要求地方回饋金」疑義
25
旨:
警察分局得否移送行政處分至行政執行處執行疑義
26
旨:
所謂「行政機關」,應以具獨立編制、獨立預算、依法設置及對外行文等 4 項標準認定,消防署空中消防隊籌備處屬空中消防隊成立前之內部臨時編組單位,即非上述所稱之行政機關
27
旨:
有關辦理嘉南三縣市漁民取得海埔新生地所有權事宜,所詢作業要點並非法律位階,似亦無法律授權訂定,如擬單獨作為使申請人取得土地所有權之行政處分依據,容有疑義。又涉及國有財產管理與處分,是否另訂法規,俾供該管縣、市政府遵循,宜洽商國有財產之主管機關
28
旨:
有關退休教育人員因優惠存款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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