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要旨:
自治規則適用地方制度法及行政程序法規定之疑義
|
2 |
要旨:
關於規費之徵收,得否依規費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訂定收費標準
|
3 |
要旨:
業務機關徵收規費時,其徵收依據所需之法制作業說明
|
4 |
要旨:
關於法律明文授權以公告方式為之者,如涉及人民權利義務得否以公告方式為之疑義
|
5 |
要旨:
關於法律明文授權以公告方式為之者,如涉及人民權利義務得否以公告方式為之等疑義
|
6 |
要旨:
地方行政機關依自治條例授權訂定之自治規則,似非行政程序法所稱之法規命令
|
7 |
要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費用收取之適用疑義
|
8 |
要旨:
法規名稱使用「規程」雖為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所定用語,惟核其內容並無對外效力,性質上屬行政規則
|
9 |
要旨:
關於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等相關法規所訂定之法規,應以「令」或「函」之方式 (修正) 發布疑義
|
10 |
要旨:
關於現行地方機關之組織自治條例,得否歸類為公務人員任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六條第三項所稱「法律」之範圍乙案
|
11 |
要旨:
法務部就「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 3 條、第 21 條之 1 修正草案」之意見
|
12 |
要旨:
如法規條文所指「標準」為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3 條規定「命令」及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自治規則」名稱,若其並非指涉法規,宜修正為「基準」;又法規條文定有罰則自治法規,罰則部分應會商法務部,至未定有罰則者,宜以其內容確實涉及法務部主管法規再行會商
|
13 |
要旨:
法務部就有關貴會函詢「威權統治時期政治受難家庭密集照顧補(捐)助試辦作業要點草案」是否與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相符乙案之意見
|
14 |
要旨:
關於「就業服務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收費項目及金額,是否為法規命令疑義乙案
|
15 |
要旨:
研提有關「動產擔保交易信託登記要點草案」及相關問答法制上之意見
|
16 |
要旨:
關於教師法第二十七條及同法施行細則所稱教師「聘約準則」及「聘約」之法律定位與性質、訂定程序、產生效力等疑義乙案
|
17 |
要旨:
關於立法委員所提出之電信法第 8 條第 2 項法律上之疑義,建議比照一般授權體例,明定規範特定事項之法規命令由主管機關定之,並敘明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3 條所列之法規命令名稱,俾杜爭議
|
18 |
要旨:
行政程序法規定之「裁量性或解釋性行政規則」,係由行政機關本於職權自行訂定,本質上不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不得作為限制人民基本權利之直接依據,故行政機關不得僅依行政規則據以對人民作成行政罰
|
19 |
要旨: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174 條之 1 規、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3 條等規定,目前行政實務上,對於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7 條所稱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訂定之命令,並不包括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規定之行政規則
|
20 |
|
21 |
要旨:
修正「全國法規電腦處理作業規範」第 2 點、第 7 點
|
22 |
要旨:
92 年 7 月 15 日研商「各業務主管機關對於規費之徵收,依規費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得否訂定收費標準問題」會議紀錄
|
23 |
|
24 |
|
25 |
要旨:
審查 93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通案決議二責成行政院訂定「公股管理與處分辦法」送立法院審核後,始得繼續釋出公股一案之相關法規說明
|
26 |
要旨:
「全國法規電腦處理作業規範」修正部分條文規定
|
27 |
要旨:
著作權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稱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規範疑義
|
28 |
要旨: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綱則之相關頒訂依據、程序
|
29 |
要旨: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屬實質意義之法規命令應踐行行政程序法法規命令之訂定、修正等程序規定
|
30 |
要旨:
修正「行政院公報發行要點」第 4 點、第 8 點
|
31 |
|
32 |
要旨:
機關制定法規命令之草案應公告並刊登於行政院公報,以使民眾能充分了解使用,並加強行政院公報資訊之完整
|
33 |
要旨:
「編制表」雖係在規範機關內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配置,為組織法規之一部分,但不涉及對外發生法律效果,非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所稱法規命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