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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106 年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 提案十一
法律問題:
交通裁決處罰機關如未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44 條第 1 項規定,於舉發通知單送達且逾越應到案期限 60 日之 3 個月內逕行裁決,則問逾越該期限之裁決程序,是否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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