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44474697人
1
裁判字號:
旨:
大學自治與私人興學自由,均屬憲法層次關於學術自由之保障,並非私人興學自由於任何事項均應對大學自治退讓。私立大學依據私立學校法及學校捐助章程準則之規定,而於捐助章程中規定,學校董事會掌有審核該大學組織規程之職權,並未增加法所無之限制。
2
裁判字號:
旨:
原告是否有值得保護之信賴,除依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規定要件判斷外,於提供金錢給付之情形,尚須就受益人有無因該金錢之給付而耗用之,或作成不能回復或難於回復之財產處置,其間並有因果關係者而論,若僅消極受領給付,而非積極為上開行為者,即難認有信賴表現,自無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本件原告僅係消極受領被告所核定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金額之利息,其並未指出及舉證因該優惠存款金額之利息受領,而有如何之耗用行為,或作成不能回復或難於回復之財產處置,自難認其信賴原違法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而值得保護。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