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原告是否有值得保護之信賴,除依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規定要件判斷外,於提供金錢給付之情形,尚須就受益人有無因該金錢之給付而耗用之,或作成不能回復或難於回復之財產處置,其間並有因果關係者而論,若僅消極受領給付,而非積極為上開行為者,即難認有信賴表現,自無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本件原告僅係消極受領被告所核定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金額之利息,其並未指出及舉證因該優惠存款金額之利息受領,而有如何之耗用行為,或作成不能回復或難於回復之財產處置,自難認其信賴原違法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而值得保護。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