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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之對象,須為無效之行政處分,所謂無效之行政處分,係指行政行為具有行政處分之形式,但其內容具有明顯、嚴重瑕疵而自始、當然、確定不生效力。又行政程序法並無法律溯及既往之規定,是行政程序法施行前所做之行政處分,自未能直接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行政處分無效之原因規定,僅得以「行政處分無效,因我國採重大明顯瑕疵說」之法理論。故當行政程序法施行前所做之行政處分之瑕疵倘未達到重大、明顯之程度,一般人對其違法性的存在與否猶存懷疑,基於維持法安定性之必要,自不宜令該處分無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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