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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民國 107 年 05 月 02 日 修正)
第 22 條
化粧品業者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令其歇業、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廢止該化粧品之登錄或許可證: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或依第三項公告之事項。二、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三、違反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經令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前項經廢止化粧品之登錄或許可證者,一年內不得再辦理該產品登錄或申請查驗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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