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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菸害防制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修正)
第 14 條
營業場所不得為促銷或營利目的免費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
第 43 條
違反本法規定,經依第二十六條至前條規定處罰者,得併公布被處分者及其違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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