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操作手冊
法規動態
法規體系
法規位階
法規名稱
綜合查詢
法規異動
法規草案
訴願決定書
相關網站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45178925人
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菸害防制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修正)
第 37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供應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供應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三、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予未 滿二十歲之人,或以強迫、引誘或其他方式使孕婦或未滿二十歲之人 吸菸。營業場所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予未滿二十歲之人,處罰其負責人。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