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六十五條或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 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六十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其違法物品沒入銷燬之。
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七十三條第二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 七款或第二項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