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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傳染病防治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64-1 條
違反第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 66 條
學術或研究機構所屬人員違反第九條規定,經依第六十四條之一規定處罰者,得併罰該機構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 71 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停業,除違反第三十四條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外,由地方主管機關處罰之。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處罰之:一、違反第九條、第五十八條至第六十條規定者。二、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違反本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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