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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傳染病防治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64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醫師違反第三十九條規定。二、法醫師違反第三十九條規定。三、醫師以外人員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四、醫事人員及其他因業務知悉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有關資料之人違 反第十條規定。五、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第 65 條
醫事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一、所屬醫師或其他人員,經依第六十四條各款或前條規定之一處罰者, 得併處之。二、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指示收治傳染病病 人。三、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九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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