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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服務法
(民國 114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72 條
(廢止招募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雇主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一、有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二、有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至第九款規定情事之一。三、有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情事之一,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 善。四、有第五十七條第五款規定情事,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辦理仍未辦理。五、違反第六十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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