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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服務法
(民國 114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70 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設立許可:一、違反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款、第九款、第十四 款、第十八款規定。二、一年內受停業處分二次以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經廢止設立許可者,其負責人或代表人於五年內再行申請設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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