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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118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於限期內改善、拆遷或負責裝置障礙 燈及標誌。二、違反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裝置障礙燈、標誌或保持正常使 用狀況。三、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侵入之牲畜,經查為占有人疏縱。四、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飼養飛鴿或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物主,經處罰後仍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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