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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商法
(民國 98 年 07 月 08 日 修正)
第 96 條
碰撞係因於一船舶之過失所致者,由該船舶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 97 條
碰撞之各船舶有共同過失時,各依其過失程度之比例負其責任,不能判定其過失之輕重時,各方平均負其責任。有過失之各船舶,對於因死亡或傷害所生之損害,應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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