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操作手冊
法規動態
法規體系
法規位階
法規名稱
綜合查詢
法規異動
法規草案
訴願決定書
相關網站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44367052人
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鐵路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57 條
旅客乘車、託運人託運貨物、受貨人領取貨物,應遵守鐵路有關安全法令及站、車人員之指導。行人、車輛不得侵入鐵路路線、橋梁、隧道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行人必須跨越鐵路路線時,應暫停、看、聽,注意兩方確無來車,始得通過。但鐵路電化區間,除天橋、地下道及平交道外,不得跨越。鐵路路線邊坡內及距軌道中心五公尺以內,嚴禁放牧牲畜。
第 64 條
專用鐵路經核准經營客貨運輸者,準用第五十六條之一至第五十七條及前二條規定。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