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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眾捷運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於適當處所標示安全規定,旅客乘車時應遵守站車人員之指導。非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輛或人員不得進入大眾捷運系統之路線、橋樑、隧道、涵管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但屬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之大眾捷運系統,其與其他運具共用車道部分,依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採完全獨立專用路權之大眾捷運系統路線,除天橋及地下道外,不得跨越。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地方主管機關處罰。第五十條第一項或第五十條之一規定之處罰,地方主管機關得委託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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