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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所得稅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修正)
第 4-1 條
(證券交易所得應課徵所得稅之規定)自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
第 4-2 條
(期貨交易所得暫行停課所得稅)依期貨交易稅條例課徵期貨交易稅之期貨交易所得,暫行停止課徵所得稅;其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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