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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契稅條例
(民國 99 年 05 月 05 日 修正)
第 11 條
(領買等之契稅)依法領買或標購公產及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者,仍應申報繳納契稅。
第 3 條
(稅率)契稅稅率如下:一、買賣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六。二、典權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四。三、交換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二。四、贈與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六。五、分割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二。六、占有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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