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擔保交易之登記,應由契約當事人將契約或其複本,向登記機關為之 。 登記機關應於收到之契約或其複本上,記明收到之日期,存卷備查,並備 登記簿,登記契約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住居所或營業所,訂立契約日期 、標的物說明、價格、擔保債權額、終止日期等事項。 前項登記簿,應編具索引,契約當事人或第三人,得隨時向登記機關查閱 或抄錄契約登記事項。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為動產擔保交易之登記: 一、債務人曾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或破產程序在進行中。 二、債務人就標的物未具有完整之所有權。 三、標的物係屬假扣押或假處分之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