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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
第 55 條
(基本條款)保險契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記載左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之姓名及住所。二、保險之標的物。三、保險事故之種類。四、保險責任開始之日時及保險期間。五、保險金額。六、保險費。七、無效及失權之原因。八、訂約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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