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35760880人
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公務員之侵權責任)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致第三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其因過失者,以被害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時為限,負其責任。前項情形,如被害人得依法律上之救濟方法,除去其損害,而因故意或過失不為之者,公務員不負賠償責任。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