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操作手冊
法規動態
法規體系
法規位階
法規名稱
綜合查詢
法規異動
法規草案
訴願決定書
相關網站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45010079人
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修正)
第 45 條
廣播、電視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銷其廣播或電視執照:一、播送節目或廣告,其內容觸犯或煽惑他人觸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 決確定者。二、播送節目或廣告,其內容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情節重大者。三、違反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者。四、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七條或第二十六條所為之規定者。五、被處分停播期間,擅自播送節目或廣告者。六、一年以內已受定期停播處分二次,再有違反本法規定情事者。前項第一款情形,在判決確定前,主管機關得先予停播。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