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操作手冊
法規動態
法規體系
法規位階
法規名稱
綜合查詢
法規異動
法規草案
訴願決定書
相關網站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44367190人
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修正)
第 42 條
(警告之處分)廣播、電視事業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一、違反第十條之一第二項、第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 、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或第三十一條規定者。二、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或第三十三條第一 項規定者。三、違反依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所定分級處理辦法者。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