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操作手冊
法規動態
法規體系
法規位階
法規名稱
綜合查詢
法規異動
法規草案
訴願決定書
相關網站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45029637人
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修正)
第 53 條
系統經營者有營運不當、損害訂戶權益情事或有損害之虞者,主管機關得令系統經營者限期改正或為其他必要措施。
第 56 條
依本法所為之處罰,除下列情形者外,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一、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六條第五款、第六十九條第七款、第九款、第七 十條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及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由直 轄市或縣(市)政府為之。二、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六條第六款、第六十八條及第六十九條第三款規 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未能行使職權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