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操作手冊
法規動態
法規體系
法規位階
法規名稱
綜合查詢
法規異動
法規草案
訴願決定書
相關網站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45273121人
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修正)
第 6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一、系統經營者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二、系統經營者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所為之指定。三、系統經營者違反第三十四條規定。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