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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修正)
第 72 條
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一、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二、違反第五十條第七項規定。前項第一款電波洩漏致影響飛航安全、重要通訊系統之虞者,主管機關得令其停止播送至改正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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