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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
第 65 條
(聲明退股)章程未定公司存續期限者,除關於退股另有訂定外,股東得於每會計年度終了退股。但應於六個月前,以書面向公司聲明。股東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時,不問公司定有存續期限與否,均得隨時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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