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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
第 341 條
(債權人會議之召集)清算人於清算中,認有必要時,得召集債權人會議。占有公司明知之債權總額百分之十以上之債權人,得以書面載明事由,請求清算人召集債權人會議。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項於前項準用之。前條但書所定之債權,不列入第二項之債權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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