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44363429人
法規名稱: 公司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
(延欠股款)認股人延欠前條應繳之股款時,發起人應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催告該認股人照繳,並聲明逾期不繳失其權利。發起人已為前項之催告,認股人不照繳者,即失其權利,所認股份另行募集。前項情形,如有損害,仍得向認股人請求賠償。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