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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石油管理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46 條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輸入或銷售品質不符合國家標準之石油製品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不遵行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停止營業三個月以下、廢止其經營許可執照或勒令歇業。前項石油製品,其品質無法改善者,沒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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