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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入出國及移民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80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一、未依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陳報業務狀況。二、未依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保存媒合業務資料或規避、妨礙或拒絕 檢查。三、違反第六十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對於受媒合雙方當事人所提供之個人 資料,未善盡查證或保密義務。四、違反第六十條第一項後段規定,未經受媒合當事人之書面同意,而提 供個人資料或故意隱匿應提供之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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