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操作手冊
法規動態
法規體系
法規位階
法規名稱
綜合查詢
法規異動
法規草案
訴願決定書
相關網站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45225086人
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入出國及移民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70 條
移民署受理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之案件,於必要時,得派員至申請人在臺灣地區之住(居)所,進行查察。前項所定查察,應於執行前告知受查察人。受查察人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前項所定查察,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經該受查察人、住(居)所之住居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承諾。二、日間已開始查察者,經受查察人同意,得繼續至夜間。
第 70 條
移民署受理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之案件,於必要時,得派員至申請人在臺灣地區之住(居)所,進行查察。前項所定查察,應於執行前告知受查察人。受查察人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前項所定查察,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經該受查察人、住(居)所之住居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承諾。二、日間已開始查察者,經受查察人同意,得繼續至夜間。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