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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民國 113 年 09 月 30 日 修正)
第 15 條
汽車新領牌照應申請登記。汽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申請異動登記:一、過戶。二、變更。三、停駛。四、復駛。五、報廢。六、繳銷牌照。七、註銷牌照。汽車辦理第一項、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登記時,得申請汽車主要駕駛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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